房地产估价规范
来源:河北新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时间:2014/1/6 17:15:19 查看:
3 成新折扣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
V =C q ………………(5.4.9-3)
式中 V ─ 建筑物现值(元,元/m2);
C ─ 建筑物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元,元/m2);
S ─ 建筑物预计净残值(元,元/m2);
t ─ 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
N ─ 建筑物耐用年限(年);
q ─ 建筑物成新率(%)。
注: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物现值,估价人员都应亲临估价对象现场,观察、鉴定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最后确定应扣除的折旧额或成新率。
5.4.10 建筑物耐用年限分为自然耐用年限和经济耐用年限。估价采用的耐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
经济耐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用途和维修保养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综合判断。
5.4.11 估价中确定建筑物耐用年限与折旧,遇有下列情况时的处理应为:
1 建筑物的建设期不计入耐用年限,即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应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3 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折旧;
4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5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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