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
来源:河北新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时间:2014/1/6 17:15:19 查看:
5.4 成本法
5.4.1 运用成本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
2 估算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
3 估算折旧;
4 求出积算价格。
5.4.2 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应是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其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取得费用;
2 开发成本;
3 管理费用;
4 投资利息;
5 销售税费;
6 开发利润。
注:开发利润应以土地取得费用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础,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来求取。
5.4.3 具体估价中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构成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在第5.4.2条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予增减,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5.4.4 同一宗房地产,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在采取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时,必须注意成本构成划分和相互衔接,防止漏项或重复计算。
上一篇: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