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四)听证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第十五条听证参加人享有听证权利但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六条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估,是指涉及我市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介入、先期预测和先期研判,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四条风险评估坚持法制、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法制、信访、环保、司法、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
第六条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第八条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的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报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及有可能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其它因素。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专家、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十条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也要在风险评估报告中做出风险预测以及防范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缓实施的征收项目,存在的风险要制定化解和应急预案,待条件成熟再实施征收。
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要务,待征收项目具备条件时,在制定严谨、可操作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明确应对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征收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