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相关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认不予批准:
(1)有高价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2)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高收费学校;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
(4)申请家庭不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认暂缓审批:
(1)企、事业单位拒不提供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证明;
(2)虚报、隐瞒、伪造有关证明。
三、廉租住房实物保障对象认定原则及方法
(一)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一部分,依照保障对象在收入、住房等方面的困难程度,从最困难的开始递次施保。近期内,石家庄市实物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和孤、老、病、残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今后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实物保障对象的认定方法采取划定比例、编程打分、按序上报、公示确认、签订协议的程序进行: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市内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应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户数和全市当年廉租住房实物的数量划定一定比例下达各区。
2、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最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及调查核实的保障对象的困难状况进行打分排队,按序上报。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人员结构、病残以及是否优抚对象等情况,编制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评分排序计算机管理软件,通过采取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打分的方法,按照分数高低自动完成家庭困难程度排序,并根据市年度廉租住房实物供应套数,按家庭困难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由廉租住房实物保障对象排队选房。
4、对确定为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日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与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公示有异议的退回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调查。
四、货币配租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一)2008年市区货币配租补贴标准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5.77元;低收入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17元。
(二)2008年市区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
申请人持《廉租住房保障证》在预售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限,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登记。汇总后送交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复审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摇号选房
在可售住房套数多于申购家庭户数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取得本次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选房顺序以电脑摇号方式确定;当申购家庭户数多于可售住房套数时,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电脑摇号顺序即为本次销售的选房顺序。
电脑摇号以公开形式进行,摇号现场聘请购房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处、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参加。购房人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推荐,摇号人可在摇号现场临时邀请。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的购房人名单,要在新闻媒体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签订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选定房号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当年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住房交付使用两个月后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证》。
(五)产权登记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六)转让规定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其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工作,从7月25日开始,按下列工作步骤安排实施:
(一)宣传发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采取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廉租住房受理申请相关政策的宣传,并将公告张贴到每个社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部署动员会,并围绕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申请工作,组织与会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明确受理申请的条件、步骤、《审批表》填写及提供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认
区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本辖区《审批表》发放和收取工作后,组织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住房保障申请的家庭)的确认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录入,并将相关材料及审核结果整理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登记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内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的信息录入记录和提交的《审批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对照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并将审批登记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四)配租资金测算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内各区汇总上报的住房保障家庭配租资金测算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2008年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资金。
(五)核发《廉租住房保障证》和发放配租资金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审批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发《廉租住房保障证》,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向其实施发放配租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此次受理申请工作的管理系统软件编制、资料印刷、入户核查人员补贴等费用,并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预算资金情况列支专项资金。
(二)各县(市)和矿区,可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受理申请期间,市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以方便申请家庭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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