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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河北新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时间:2014/1/7 10:43:06    查看:

石政办发〔2008〕9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民政局

关于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54号)精神,2008年,我市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为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任务目标,切实做好2008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

凡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受理范围。

(二)具体条件

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符合石家庄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市区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由市政府逐年对社会公布执行。市区今年低收入家庭收入界定标准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564元。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身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年满35周岁。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以及夫妻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均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确认程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确认,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具有石家庄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张);

3、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张);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证明;

6、孤寡、年老、残疾和大病证明;

7、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8、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初审。

1社区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情况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材料不齐全或不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或退回重新申报。

2、社区居委会对已受理的家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所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查工作。

2、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所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原社区居委会。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和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符合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对同级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录入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公示有异议或同级民政部门未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原社区居委会。

(五)区民政部门审核

区民政部门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市内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住房保障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审批工作,并将结果在政务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廉租住房保障证》。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在有房源的情况下每户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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