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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北新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时间:2013/12/7 15:31:10    查看:

(石政发[2008]6号  自2008年1月29号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区危险住房改造,保障城市住房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等有关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城区危险住房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D级危险等级(整栋危险房屋)的单栋住宅房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多栋住宅房屋,列入危险住房改造范围。

相毗连的其它房屋因规划原因必须连带拆除的可以一并拆除改造,但毗连房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危险房屋拆迁面积的50%。

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改造,按照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

三、组织形式

    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采取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和政府征收等三种形式实施改造。

四、办理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改造申请书;

 (2)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房屋改造方案;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产权人为多人的,应提交房屋改造合约。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和居民改造意向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初审意见》。

3.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预审函》,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4.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通知书》。

5.房屋所有权人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拆迁、计划、收费、建设等其它手续。

 (二)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前期代理人,由代理人组织项目的申请、规划、设计、安置等前期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为多人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改造合约,并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代表,由其代表所有权人行使签约等权利。

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改造申请书;

(3)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房屋改造的安置方案;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产权人为多人的,应提交房屋改造合约。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和居民改造意向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初审意见》。

3.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预审函》,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4.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通知书》。

5.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房管、发改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共同编制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土地公开招、拍、挂。

前期规划、设计、鉴定、委托等费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评估后,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

6.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人在中标或竞得后15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计划、拆迁、收费、建设等其它手续。

(三)实行政府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征收,纳入土地储备。

五、相关政策

(一)危险住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异地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执行。

对被拆迁居民符合石家庄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实行实物安置,其安置住房面积不得低于石家庄市当年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拆迁公有房屋的,原则上应先将房屋出售给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住户,其政策和价格参照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经房改的危险住房,改造时可提取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改造后再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产权人直接建立房屋维修资金。改造时未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直接转为改造后的房屋维修资金。

(三)危险住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按照国家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定设计和建设,结合地块实际完善配套设施,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提高规划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四)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出资翻建改造的危险住房项目,在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下,可在保持房屋总套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5%。

(五)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六)以土地出让方式改造的,土地净收益扣除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20%返还区政府用于改造组织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危险住房改造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主要负责全市危险住房改造的统一指挥,审定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制危险住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日常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全市危险住房改造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危险住房的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运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危险住房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凡未经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其它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改造,做到合法经营。同时,要按月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等有关情况。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所有危险住房改造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责任。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危险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监管、申请安全鉴定、日常维修和申请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主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房屋所有权人要主动申请改造;近期无法实施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关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快工程进度,最大限度缩短施工期限,减少居民过渡周期。对因房屋所有权人主观原因致使已批准的危改项目不能如期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实施改造。对因未按期实施改造而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违规操作的,由辖区政府及时纠正并计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实施危险住房改造,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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