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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房地产估价行业
来源:河北新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时间:2013/12/7 15:27:20    查看:

     房地产估价成为我国评估领域惟一对人员和机构都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业, 行政许可,以往称为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事前控制手段。长期以来,一些行政机关巧立名目,过多、过滥地设定行政审批项目,一些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也效仿设定有关审批项目,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国家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取消了一大批不合理、不适宜的行政许可,并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等特定活动,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

  鉴于房地产估价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在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作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建立最早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一项法定制度,从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属于法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此,无论是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还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都是行政许可项目。房地产估价行业成为我国评估领域中惟一对人员和机构都实行行政许可的行业,充分体现了房地产估价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出国家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重视和肯定。

  行政许可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护。行政许可的资格、资质可以说是对“市场准入”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论是何种目的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不良资产处置等等,只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才能够从事,不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关于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未被列为行政许可的其他评估(估价)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不得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实施,相关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取得。

作为行政许可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依法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行政许可法》又是他们依法执业的“保护伞”。对个别地方、个别部门要求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具备已被取消的或未按照《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各种资格、资质才能执业的行为,可以抵制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依法保护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利益不受侵犯。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明确了房地产估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独特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净化我国评估领域的市场环境,促使房地产估价行业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持续健康发展轨道,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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